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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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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3201210551448
  • 执业律所: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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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祥新区院士路128号(近瑞祥大道)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4-5楼505室

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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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头像

  张康祥,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工会主席、管委会副主席、副书记、诉讼部主任,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高级企业法律顾问,浙江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温州刑事专业委员会和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温州市第二批地方立法工作律师库成员、温州市首批遗产管理库成员、瑞安市《社区矫正法》宣传公益大使、瑞安市政府“三农”顾问团成员,瑞安市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

  2016办理的刑事案件被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主持的《全国政法会议》(全国政法干警视频会议)选取,作为典型辩护案例进行宣传;温州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2019年度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温州市律师行业2018年度优秀党员,2014年和2019年被瑞安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 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被评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者”; 2015年参与的第四期青年律师培训模拟法庭的辩论赛中,获得“最佳辩论团队”称号。2013年辩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主犯,经成功辩护判缓刑一案”,被温州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案例——优秀案例”。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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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律师 帮人做假资料贷款犯什么罪
  帮人做假资料贷款属于欺诈犯罪行为,涉及到伪造、买卖、使用虚假证件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罪行。  首先,涉嫌伪造文书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传授假币、伪造货币存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股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法定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错误地相信其具有某种特权、关系,或者有能力帮助他人获取不当利益,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帮人做假资料贷款的行为发生在金融机构内部,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提供住房、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服务中,滥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帮人做假资料贷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到伪造、欺诈等多个方面的罪行。法律对这些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因此,我们应当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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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律师 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招摇撞骗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诈骗罪行,指的是通过吸引他人注意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下是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1. 故意:犯罪嫌疑人必须有故意进行欺诈行为的主观意图。  2. 欺诈:犯罪嫌疑人通过误导他人、虚构事实、编造假象等手段,实施欺诈行为。  二、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1. 招摇:犯罪嫌疑人通过展示自己的身份、地位、财富或其他特殊情况,制造假象吸引他人的注意力。  2. 撞骗:犯罪嫌疑人利用招摇行为引起他人的好奇心、求知欲等,进而通过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  三、合并罪名的情况:  1. 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果在招摇撞骗的过程中还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可以被认定为合并犯罪。  2. 多次实施: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累积涉案金额较大,也可能被认定为合并犯罪。  四、危害结果:  招摇撞骗罪的危害结果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侵害,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被害人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甚至造成被害人的生活困境或破产。  总之,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欺诈以及客观方面的招摇和撞骗。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有合并罪名和危害结果。这些构成要件的明确界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倡导诚信守法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瑞安市律师,瑞安市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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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纠纷,订立合同时如何预防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民法典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二、订立合同时如何预防合同纠纷  大量的合同纠纷导致合同当事人损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甚至对部分合同当事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何在订立合同时尽量应用有关对策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以在产生合同纠纷时能达到占有主动权甚至“不战而胜”的效果已成为众多公司法人及经营管理者追求的目标。根据对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在签订合同时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大大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一)依法严格签定合同  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三种情形,而法律对有效合同的保护最为严格,因此,依法签订有效合同是预防合同纠纷的根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严格保护,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极力避免这几类合同情形的出现。事实上,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最大。  (二)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防止“钓鱼合同”出现。  签订合同时,要防止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的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对无明确授权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还要认真考察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对对方的资金情况及实际生产情况,一定要实际考察或调查,不轻信对方单方面允诺。严防对方以小合同、小标的的履行来换取大合同、大标的的获利,然后就不再履约,要识破对方的“钓鱼合同”。  (三)预防合同中出现“陷阱条款”  签订合同要坚持权利义务平等,对于已方的履约能力要有正确的估计。若对方一谓加大别人的合同义务,而自己却不承担任何实质性义务或责任,就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合同问题,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四)坚持书面合同形式,杜绝“口头君子协议”,重视“示范合同”的运用。  尽管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两种形式,但签订合同  时还是要坚持书面形式,而杜绝口头协议形式。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可以参照国家推广的相关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条款的疏漏或不规范。  (五)充分重视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借助合同或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来预防合同的纠纷。如委派合同或法律人士作代表人签订合同,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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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庭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有婚姻法、收养法,行政法规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司法解释有十多个,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有继承法等。现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法律是婚姻法,但内容不够完善,体系不尽合理。修订婚姻法,需考虑以下问题。  一、关于法律名称及其调整范围  法律名称应当涵盖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起到顾名思义、一目了然的作用。我国现行婚姻法调整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两部分,而法律的名称却易使人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从实际生活看,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密不可分,所以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婚姻法修订后应当更名为“婚姻家庭法”,使之全面、客观、清晰地表达该法的调整对象。  现行婚姻法包括总则、结婚、离婚、家庭关系、附则五部分内容,规定得都较为简单,尤其是对家庭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模糊。另外,婚姻法并未规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有近300个法条提到“亲属”、“近亲属”或“直系亲属”这几个概念,但是对于何为“亲属”、“近亲属”却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婚姻家庭法设立“亲属与亲等”一章是很有必要的。这样,婚姻家庭法应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亲属与亲等、离婚、附则六大部分。  二、关于亲属与亲等  对于亲属,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编予以规定。界定亲属范围不宜过宽或过窄,立法者应当考虑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以及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扶助性。参照国外及有关地区的规定,可以把“亲属”规定为直系血亲(包括拟制直系血亲)、四亲等(或五亲等)以内旁系血亲(包括拟制旁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  对于近亲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为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从我国情况看,把近亲属界定在此范围是较为合理的。因为这些人都与“本人”关系密切,相互间有自然的扶助性、有。  对于亲等,由里及外依次应当为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属。根据继承顺序,由里及外依次应当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亲属。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养子女论)。  三、关于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亲属关系的核心部分,婚姻家庭法应对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1.建立设立亲权制度。亲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教养保护权,包括、教育权、探视权、法定代理权以及财产管理权、财产用益权等。设立亲权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审判工作实践的需要。当父母死亡、父母无行使亲权能力、父母依法被剥夺亲权等情况下,按照制度,未成年人由父母以外的亲属、非亲属或法定组织监护。  2.建立将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视同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一并加以规定。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办理有关收养法定手续的,应成为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他们之间适用法律规定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视同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应补办法定手续,双方不愿办理的不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3.建议增设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证制度。认领是生父对非婚生子女认其为自己子女的行为,国外立法有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两种制度。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宜采用强制认领。对于认领的条件和程序,法律应当作出具体规定。准证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准证是一种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无须任何人同意,也不需要特别程序。 [page]  四、关于结婚  现行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规定较为模糊,操作性差。应当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和范围,即患麻疯病、性病未经治愈者;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白痴;其他有传染性疾病并且无法治愈者。  婚姻家庭法还应当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婚前财产进行登记后,无论他们是否约定为共同财产,都可以减少日后财产纠纷。况且进行财产登记是在婚姻登记时根据双方申报同时登记,并不增加任何成本,也不失是对结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一个辅助手段。  五、关于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构成无效婚姻的实质条件有:未达到;非自愿结婚;属于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重婚。构成无效婚姻的程序条件有:当事人未进行婚姻登记;当事人结婚登记不合法定程序(比如一方出面办理全部结婚手续、双方都不出面由他人代办全部结婚手续或代领结婚证、管理婚姻登记的人员为自己办理结婚手续等)。  无效婚姻自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无须确认。只有在无效婚姻引起纠纷时,有关人员或组织(如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双方近亲属、监护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婚姻登记机关、检察机关、其他机关团体)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但对不符合程序要件的无效婚姻,可以责令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登记后婚姻有效。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是人民法院,因为有的无效婚姻是由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的,再由它自己来宣告无效是不严肃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并不免除有过错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的民事、刑事、行政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离婚的实质要件  现行的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为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这不科学。一方面它不能解释有的离婚夫妇仍然有感情甚至感情很好,另一方面感情是个抽象的东西,法官要弄清感情是否破裂实在很难。因此,学术界提出了“婚姻(关系)破裂说”,主张用“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法律来说,应当严明、科学,“感情破裂说”不宜继续采用。“婚姻(关系)破裂说”似乎解决了离婚的实质问题,但是一对夫妇在未离婚前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凭什么就说“婚姻(关系)破裂”了呢?婚姻离散的实质要件,最好采用法国民法典中夫妻“共同生活破裂”的提法,即法律应当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包括性生活、日常家庭生活及社会活动。  在离婚问题上要反对两个极端:一是婚姻杯水主义,二是否定婚姻自由。法律首先要保障离婚自由,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其次应反对轻率离婚,如马克思所说:“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建议婚姻家庭法适当、合理地规定,严格离婚审查制度,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正当要求,对怀孕及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防范以离婚为幌子而逃避债务或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  七、关于夫妻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双方就财产进行约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对增进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家庭、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原有的规定就显得笼统、欠缺乃至不合理。因此,婚姻家庭法应当改革夫妻财产制:  1.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及孳息以及婚后一方单独所得财产等。  2.建立劳动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劳动所得为双方所共有,非劳动所得(如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则归各自所有。 [page]  3.健全约定财产制,约定以自愿与合法为原则,约定对象应当明确,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内容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收益权、外分权。约定可以撤销、变更。财产约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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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什么
  人们自己在各行业都有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就是指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含领域如下:  1.传统领域(线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互联网领域的地址资源(线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专有性  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地域性  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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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需具备的技能
  对很多律师而言,开拓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不易,而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更难。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小编向推荐一位律师多年以来做常年法律顾问的经验之谈,以供大家交流。  一、服务态度。  开拓一个顾问点不容易,应该说大多数律师的服务态度还是很好的,都能正确对待。但实务中,服务态度也存在打折的情况。容易出现“前紧后松”的情形,即前期积极、主动,“没事就去”;中期消极、被动,“没事不去”或“有事才去”,顾着了问,顾不着就不问,极端的甚至“有事也不去”;到了后期,将要续约时,又“没事就去”。形成“两头大,中间小”的被动局面,长期下去,只会让自己的路越走越窄,我们应引以为戒。  实务中,服务态度还存在两种极端。一是过于看重顾问单位,二是轻视顾问单位。前者当然是大的顾问单位,凡事必去,无论大小;且态度上过于尊重、过于小心,一点儿小事都兴师动重,动辄开会,动辄研究。后者当然是小客户,觉得有无均可,掉以轻心,得过且过。笔者认为,对所有顾问单位,我们都应尊重,无论大小,他们都是我们的客户。但不卑不亢”很难做到,因为大客户给予的服务费更多,失去大客户,将导致我们失去更多的个人利益,如何拿捏好其中的尺度,值得玩味。  二、律师的合作。  与诉讼业务相比,非诉更需要合作。原因是,在顾问单位数量较多时,单个律师的时间、精力有限,特别需要律师的合作。有时,顾问单位的专业性较强,而自己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时,也需要律师之间的合作。  有律师提出,律师的合作一定是基于“需要”的合作。事实确是如此。人脉资源与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合作是最好的一种合作方式。在合作初期,“有事共同做”,大家都能做到。可合作时间长了,当初的激情已然裉化,彼此之间更需要一种制度进行约束,否则,你的心理会不平衡。遇到此种困境,如果合作双方能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进而改进,则双方的合作会进入一种更高的境界;相反,如果不能正视问题,则合作会流于形式,甚至会导致合作的破裂。  三、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的积累。  律师是杂家。做非诉,更要求律师除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掌握相关的行业知识。常年法律顾问做久了,你会发现,在处理问题时,用的法律知识少了,行业知识多了;理论知识少了,实务经验多了;专业知识少了,社会阅历多了。还有,你觉得自己知道的越来越少了,有时会产生恐慌感,甚至怀疑自己还能否继续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了,产生了不自信心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好事,这样可以督促着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升。  专业知识,闲时积累、忙时用,厚积薄发。有人说,你闲暇时阅读的兴趣所在,决定着你未来的发展方向。的确如此,闲暇时你研究公司并购知识,意味着你的发展方向肯定不会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  处处留心。留意你的合作伙伴和你所服务的企业老总,与他们同进步。刚进律师事务所时,你和你的“同年”的专业知识相差不大,可一年二年后,你们的差距就逐渐显现出来了,三年五年之后,你们的专业知识可能就不在一个层次上了。如果你发现自己所谈所讲的内容,还停留在一两年前,甚至半年前,那么你可能就落后了;如果你发现合作伙伴的口里时不时蹦出几个“鲜词”,而这些“鲜词”是你没有听说过的或者虽然听说过但从未深入研究过的,那么你就需要反思自己,并且向合作伙伴看齐了。  与企业共同成长。你所服务的企业老总,大多站在经济发展的前沿。他们会遇到很多新奇、古怪的问题,与他们共同解决这些疑难问题,也是律师提升自我的绝好时机。顾问单位给律师学习的机会,还为律师支付顾问费,我们应该感谢顾问单位给我们的机会。  企业老总身上,总有其过人之外。留意他们的闪光之处,对我们从事律师职业以及做人,都是大有裨益的。言传,不如身教,特别是他们处理疑难问题时的作风,无形中都会对我们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而我们能力的提升,就是这样炼成的。  四、注意事项。  1、保守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有时,为显示自己的实力,你会在一个顾问单位面前说另外一个顾问单位如何如何。说着无心,听着有意,说不定你会泄露一些商业秘密。另外,他们也会担心,你会不会在其他顾问单位把他们的商业秘密给泄露了,所以在讨论机密事情时,可能会对你有所隐瞒或者谢绝你的参与,让你非常尴尬。  上市公司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律师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对外交往中,一定要谨言慎行。如果有人问起,你的回答只能是“我不太清楚”、“我没听说过”,切不可出于炫耀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在无意中泄露这些内幕信息。有时,律师到相关部门查档或咨询有关事项,他们会询问你的使用目的,此时只能回答“经济往来的需要”,而不能把具体事项说出来,这不但是律师执业经验的体现,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  2、不熟悉的领域,就坦诚的说“不知道”或“知道不多”,待了解后再回复。千万不要为了显示自己博学而乱说、不懂装懂,特别是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的专业问题,更需谨慎。蒙对了,算是侥幸;万一解答错了,除了影响律师的执业声誉外,还可能给顾问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些损失恐怕不是一句“对不起”能够挽回的。  3、合理安排时间,提高效率。顾问单位数量较多时,更需要提高效率,能当时处理的问题,当时就处理,不要拖延。好的习惯养成了,对你会非常有益处。有时你在一个顾问单位开会或者在外出差,会接到另一个或几个顾问单位需要处理问题的通知,如何妥善安排时间和工作,考验着你的智慧。笔者的几个顾问单位,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形:要么都没事,要么全都有事,让我措手不及。后来,我适时干预,提前介入,分散了时间,为自己赢得了主动。  4、主动给顾问单位预警的少。包括笔者在内,大多时候是顾问单位有事给我们打电话时,我们才被动去处理,很少做到“没事找事”。这里面有多种原因,一是律师本身事务多,没时间主动去问;二是其他顾问单位的事,未必适合另外一个顾问单位,没必要主动预警;三是律师在相关领域的经验不足,无法提前预警。但无论哪种情形,只有用心去服务,才能找到一些预警信息。“认真”只能把事情做对,“用心”才能把事情做好,每一个顾问单位,都值得我们用心去对待。  5、多交流,多总结。业务做到一定阶段,会遇到瓶颈,不断突破瓶颈的过程,也是不断提升自我的过程,而瓶颈的突破需要交流、需要总结。多与那些在相关领域有经验的人进行交流,而不是固步自封。交流是双向的,不能变成你单方的演讲。当然,单方演讲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方不想交流,怕交流时丢了经验;二是对方没有经验或经验不足,只能听你讲。交流时,肯定有很多信息是重叠的,但哪怕有一句话对你有启发,那么这种交流就是值得的。  6、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可以由律师来处理,在做法律顾问之初,就要给顾问单位灌输这样的思想。很多顾问单位认为律师应处理所有的纠纷,但有些纠纷本质上不能算是纠纷,而是协调关系。这些事情,如果你处理好了,当然皆大欢喜;如果你没有处理好,将给你未来的续约减分,甚至导致续约失败,笔者曾深受其害,痛失一个顾问单位。  7、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法律是上层建筑,代表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当股东之间有不同意见甚至有分歧,而你被邀请处理两者之间的纠纷时,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或者说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说话办事要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你就告诉他们实务中的处理方法或惯例,不要让自己卷入股东之间的纠纷,这里面也有很多学问。  另外,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时,你最好提前问一下,是否需要律师回避,因为他们开会时,有时争执的会比较激烈,人性中最丑陋的一面也难免会暴露出来。这样的会场,律师非请勿入!不然,在这样的场合,你的角色会让你很难堪。适时退出,也是律师社会阅历的体现。  8、加强锻炼,否则身体吃不消。顾问单位的数量多,事情也会很多,加班是经常的事儿。如果身体不锻炼好,就会出现“一加班就感冒”的怪状,个别律师超强度加班,甚至出现“脑痉挛”而需要打点滴的严重后果。律师业务本身就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劳心劳力,需要律师有强健的体魄。  五、人脉关系处理。  与法务经理、联络人以及顾问单位老总处好关系。除了工作上的联络外,与他们还有生活上的联络。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周末或节假日,给他们发个祝福的短信;他们生病或者孩子上学、就业,买上小礼物去看望一下;没事儿时,约上他们吃顿便饭,加深一下感情;他们个人升迁或读研(博)时,除表示口头祝贺外,还可以让他们“撮一顿儿”,表示一下,以缩小彼此的距离,等等。只要用心,你总能发现彼此沟通的最佳方法。与他们的关系处理好了,还愁来年的续约吗?  说起人脉关系,还有一个人不能忘记——“介绍人”。律师业务是“熟人经济”。“吃水不忘打井人”,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是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但其中的尺度如何把握,又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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